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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志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複代理人 許進富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即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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