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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國彰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xx」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xx」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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