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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鐘國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xx」(起訴狀所載,真實姓名不詳)對被告鐘國彰抵押債權不存在暨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XX」部分,並未依法記載當事人姓名,起訴不合此程式,無法送達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陳XX」之真正姓名,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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