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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馬王澄惠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民凱律師
林輝明律師
馬玉露
複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楊詠伃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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