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醫,5,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翁碧珠
黃瓊慧
黃婉如
黃愛婷
黃凱鈴
黃永慶
黃孟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 告 張正權
被 告 鄭奇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醫偵續字第3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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