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劉信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劉梅貴
劉梅雄
劉智忠
劉福貴
劉平俊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該另案訴訟業於106年10月5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亦未再上訴而確定,並已依據該案確定判決辦畢塗銷登記等情,有該民事判決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
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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