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重訴,14,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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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陳炎火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創堂
被 告 陳月
陳亞懿
陳炎岳
賴松東
賴憲卿卿
上列5人兼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杜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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