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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林哲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01,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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