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重訴,21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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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複代理人 古品潔
原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甘妮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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