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古品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38,021元,應徵裁判費543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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