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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李宜芩
原 告 李亞芳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黃富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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