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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照楣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陳群瑋
陳群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受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7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15分宣判,因兩造具狀陳明雙方正洽談和解事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定於107 年9 月17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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