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亡,11,2016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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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正
訴訟代理人 鄧可聖
關 係 人
即 失蹤人 牟肇儀


上列聲請人因牟肇儀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牟肇儀(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彰化縣○○市○○里○○路○段○

○○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牟肇儀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即失蹤人牟肇儀(男,民國〈下同〉22年9月2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失蹤人牟肇儀於77年10月1日不知去向,聲請人並於97年11月11日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請求協尋,迄今仍不知去處,生死不明已逾27年。
前並經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准對關係人即失蹤人牟肇儀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附卷可稽,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亡字第11號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卷附之登報資料足徵,本院復依職權向法務部函查失蹤人牟肇儀之健保資訊、入出境記錄,均查無相關記錄而無從知悉其行踪及生死,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紀錄、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失蹤人牟肇儀自77年10月1日失蹤,計至84年10月1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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