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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江月
關 係 人 黃柏諺
上列聲請人因黃柏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柏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黃柏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該失蹤人黃柏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定有明文。
復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即失蹤人黃柏諺(男,民國(下同)56年11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黃柏諺於73年1月17日離家出走,至今仍行方不明、音訊全無,迄今已逾32年,故聲請准對關係人即失蹤人黃柏諺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
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黃柏諺之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等,均無法得知失蹤人目前行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7月21日健保中字第1054404358號函等件附卷可稽,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而依上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核與前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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