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亡,1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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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寶元

關 係 人 洪露
(即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關係人洪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彰化縣○○鎮○○里○○○巷00號)

於中華民國83年12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洪露為聲請人洪寶元之父親,關係人洪露前於民國76年12月14日失蹤,雖經向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報案協尋,惟迄今仍生死不明已逾29年,有警察機關受理申請提供或補發失蹤人口報案或尋獲資料申請書、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為證,是關係人洪露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9年。
為此,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准予就失蹤人為公示催告,已於105年11月4日刊登公報在案。
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洪露生存之訊息,爰聲請鈞院為失蹤人洪露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關係人洪露為其父親,於76年12月14日失蹤,經向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報案協尋,惟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9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警察機關受理申請提供或補發失蹤人口報案或尋獲資料申請書、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彰化縣二林鎮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2日二鎮戶字第1050002902號函、本院105年10月26日彰院勝家宜105年度亡字第18號公示催告公告及卷附之登報資料可稽,並據聲請人到庭補充陳述略以:伊是洪露的兒子,伊父親洪露自76年12月14日失蹤已二十幾年,失蹤後就完全沒有消息,失蹤前是跟伊母親洪謝玉及小孩同住。
失蹤當天,伊阿姨的兒子帶伊父親洪露去台北喝喜酒,喜宴結束後,就找不到伊父親洪露,伊當天沒有過去喝喜酒。
伊父親洪露失蹤後,有到附近去找,但是找不到等語。
復據聲請人之妹妹洪明珠到庭具結證述略以:「(法官問:父親從何時開始失蹤?)不知道是幾年前,好像是26年前,是農曆的12月14日。」
、「(法官問:你們報失蹤的日期,民國76年12月14日,是當天失蹤?)是的。」
、「(法官問:父親失蹤的原因為何?)去台北喝喜酒,給我舅舅請客,可是後來就沒有回來,我們有去找很多次,都找不到。」
、「(法官問:當天洪露如何去台北喝喜酒?)坐遊覽車,喜酒結束之後就找不到人。」
、「(法官問:洪露失蹤之前有無失智?)沒有,可能有喝點酒,因為他有喝酒的習慣。」
、「(法官問:當天跟他同桌的人,沒有人注意到他的行蹤?)我在外地工作,接到消息之後才去找,我當天沒有一起過去喝喜酒。」
、「(法官問:父親失蹤之後,就完全沒有消息?)是的,有人說在新竹公園有看到,我們過去還是沒有找到(當庭哭泣)。」
、「(法官問:當天有無在台北報案?)沒有,我們在鄉下,我聽到消息的時候就去二林派出所報案,我們都在外地工作,聽到那裡有流水屍我們就會去認屍。」
、「(法官問:怎麼隔這麼久才來聲請死亡宣告?)是聲請人告訴我,我才知道要聲請死亡宣告。」
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足憑。
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洪露有無投保資料,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院,惟查無失蹤人洪露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及健保投保資料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11月2日保費資字第1051326907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1月2日健保承字第1050013344號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從而,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關係人洪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從而,關係人洪露自76年12月14日失蹤,計至83年12月14日止共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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