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保險,1,2016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黃吳素珍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