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保險,4,2016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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