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再,4,2016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號
上訴人 陳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訴人俊展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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