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再易,1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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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再審被告 黃碧堦
再審被告 胡國棟
再審被告 黃信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僅繳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2,15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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