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再易,8,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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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李讚篙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5日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法院審級為第二審法院,按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再審裁判費12,060元,扣除已繳納8,040元,應再補繳4,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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