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031,2016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郭見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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