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136,2016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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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
債 權 人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債 務 人 劉景熊
債 務 人 劉坤泰
債 務 人 劉耿順
債 務 人 劉明清
債 務 人 劉景虎
債 務 人 劉彥賦
債 務 人 劉勇昇
債 務 人 劉晃聞
債 務 人 張施玉華

一、債務人劉景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劉坤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劉耿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劉明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劉景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劉彥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劉勇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劉晃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張施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劉月華設籍於新北巿、劉盈秀設籍於臺中巿,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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