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
債 權 人 呂億昌即亞聖企業社
債 務 人 華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10之支票其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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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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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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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25日 │387,720元 │105年3月25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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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3月29日 │287,720元 │105年3月29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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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4月8日 │784,575元 │105年4月14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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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4月15日 │481,620元 │105年4月15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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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4月18日 │244,550元 │105年4月18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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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3月28日 │133,000元 │105年3月28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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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4月28日 │133,000元 │105年5月19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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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5月28日 │133,000元 │105年5月30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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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6月28日 │133,000元 │105年6月28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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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7月28日 │133,000元 │105年8月23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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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8月26日 │133,000元 │105年8月26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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