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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許乃中
上列債權人許乃中因與債務人林阿匏之繼承人等十六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許乃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係何筆土地與債權人何筆土地相鄰並請提出地籍謄本及地籍圖騰本。
二、就請求金額新台幣10萬元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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