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330,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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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許乃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阿匏之繼承人、陳榮灝之繼承人、廖
媽騰之繼承人、陳摘之繼承人、李泥之繼承人、江益純之繼承人、蔡日之繼承人、蔡老胡之繼承人、陳時英之繼承人、蔡戇之繼承人、鄭回之繼承人、王春塗之繼承人、黃財之繼承人、蔡天生之繼承人、陳光之繼承人、陳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1)敘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係何筆土地與債權人何筆土地相鄰並請提出地籍謄本及地籍圖騰本。

(2)就請求金額新台幣10萬元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該裁定於105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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