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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梁友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年10月3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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