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508,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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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邱崑龍
上列債權人邱崑龍因與債務人賴偉誠即賴偉成即賴四洋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邱崑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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