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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鳴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中受任人之資料均空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鳴林(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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