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
債 權 人 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芬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佳惠即黃美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債權明細表,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係應收未收款包含本金及利息,請釋明何以利息得滾入原本計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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