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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藍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料、釋明所整土地及清除之廢棄物,確為系爭865地號土地,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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