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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吳融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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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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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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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05年6月3日至 │1.29% │ │
│ │ │ 民國105年7月2日 │ │ │
│ │ ├───────────┼────────┼───────────────┤
│001 │136,489元 │自民國105年7月3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7月3日起逾期六個月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3日至 │1.29% │ │
│ │ │ 民國105年12月2日 │ │ │
│ │ ├───────────┼────────┼───────────────┤
│002 │10,976元 │自民國105年12月3日起 │2.9447% │自民國105年12月3日起逾期六個月│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以內者,按2.9447%計付違約金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
│ │ │至清償日止 │ │3.2124%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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