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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
債 權 人 呂國樑
上列債權人呂國樑因與債務人陳昱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
國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昱佐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13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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