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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火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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