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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火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是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呂火明之債權讓與合法通知證明,該裁定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補正,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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