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749,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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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振興種苗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振興種苗園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登記文件。

二、依上開查詢結果,更正本件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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