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
債 權 人 溫秀鳳
債 務 人 陳映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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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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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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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9月15日 │16,950元 │105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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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9月13日 │16,100元 │10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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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9月17日 │10,500元 │1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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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9月16日 │4,200元 │10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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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9月15日 │11,050元 │105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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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9月26日 │13,600元 │105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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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9月24日 │9,450元 │10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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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9月22日 │12,650元 │105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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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10月4日 │8,400元 │10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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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10月3日 │9,300元 │10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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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9月29日 │11,800元 │105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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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10月10日 │22,600元 │10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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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10月10日 │4,200元 │10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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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10月6日 │5,900元 │105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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