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819,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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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債 權 人 隋家文
代 理 人 劉嬿涵
上列債權人隋家文因與債務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隋家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債額與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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