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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
債 權 人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琮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金額明細,債務人謝琮硯自民國102年4月起未繳服務及收付訓練費用,請釋明為何利息起算日自102年1月1日起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請求原因敘明債務人所欠繳費用,經以存證信函催繳,是請提出該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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