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825,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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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債 權 人 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列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嘉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金額明細,債務人何嘉琪自民國101年12月起未繳服務及收付訓練費用,請釋明為何利息起算日自101年1月1日起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請求原因敘明債務人所欠繳費用,經以存證信函催繳,是請提出該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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