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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債 權 人 江塗秀花
上列債權人江塗秀花因與債務人商施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江塗秀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之10紙支票影本所載,其總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元,然債權人卻於請求標的欄書寫中文「新臺幣貳佰萬貳拾玖萬陸佰肆拾元」及數字「新臺幣0000000」,其中文金額顯然書寫錯誤,請查明正確金額並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與債務人間之債務是否有約定清償期?若無,其利息請求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請提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商施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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