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899,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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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伯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繕打金額為「新臺幣$元」,顯然漏列金額,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伯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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