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900,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上列債權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英文版發票其發票抬頭公司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與中文版之發票、收據其買受人卻是「超越機械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其兩者有何關係?請查明正確之公司名稱,若有繕打錯誤,請更正。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上列正確之公司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