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914,2016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邑宸即陳俊達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俊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陳俊達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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