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0945,2016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志忠即黃天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志宏即黃天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志杉即黃天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賴培棻即黃天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志忠即黃天和之繼承人、黃志宏即黃天和之繼承人、黃志杉即黃天和之繼承人、黃賴培棻即黃天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天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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