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
債 權 人 黃昭勝
上列債權人黃昭勝因與債務人林清帆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昭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借款憑證上未見債務人簽章,請補正影印清析之借款憑證,且文件上有債務人之簽章字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