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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債 權 人 粘許訓
上列債權人粘許訓因與債務人陳清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
許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證物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與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內已有部份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尚欠新臺幣參拾柒萬元,然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卻又要求債務人應連同返還本金新臺幣伍拾萬元,似有未合,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請查明正確請求金額並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清俊(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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