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1154,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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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債 權 人 王創永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江依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依璇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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