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郭子醇即郭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