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1163,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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