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11251,2016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不刑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不刑受法院宣告輔助,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林淑華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